聘用私人補習老師的法例常識

2013-12-03 04:00 pm | 瀏覽次數 : 683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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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家長需要為私人補習老師購買勞工保險嗎?

           一般而言,家長毋需為私人補習老師購買勞工保險。雖然《僱員補償條例》第四十條表明,「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工傷補償保險」,但因為通常私人補習老師,皆以自僱人士身份受聘,家長並無與其訂立僱傭合約,只屬其客戶,雙方不屬僱傭關係,所以不用替其購買勞工保險。

   

二、家長需要為私人補習老師的強積金供款嗎? 

如上文所言,一般家長毋需為私人補習老師的強積金供款。因為強積金條例中所指的僱主(見按連結後第五頁尾二段)是指「訂立僱傭合約以僱用另一人作為其僱員的人」,而通常私人補習老師,皆以自僱人士身份受聘,家長並無與其訂立僱傭合約,雙方不屬僱傭關係,所以不用替其供款。

 

聘用私人補習老師的法例常識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Image courtesy of stockimages at FreeDigitalPhotos.net)

   

三、鄰居的中一哥哥,義務當自己小二女兒的私人補習老師,家長以漢堡包汽水答謝,是否屬於僱用童工,觸犯法例呢? 

《僱用兒童規例》表明,「未滿十三歲的兒童不得受僱在任何行業工作」。中一學生的年齡通常在十二三歲左右,即家長有可能僱用童工了。有趣的是,該規例表明,「兒童如在任何僱傭地點內工作,不論是否受薪,均當作在該地點內受僱」,即家長只賞鄰家哥哥汽水一瓶為酬,甚或哥哥僅義務當妹妹朋友的私人補習老師,家長亦有僱用童工之嫌。

那麼鄰居中一哥哥,為避免陷家長於不法之地,是否要不近人情地與妹妹朋友「保持距離」,禁止指點其家課呢?看來又不必。如前文所言,《僱用兒童規例》只適用於雙方身份屬僱傭關係的情況,如鄰居哥哥以自僱人士身份當妹妹朋友的私人補習老師,即使受薪,家長亦不屬僱用童工。

如真有需要聘用未滿十三歲的少年當私人補習老師,雖然有此蹊徑可闢,但也必須充份保障兒童的安全和權益,其中規例裡的一些做法和精神值得參考,例如「其父母須書面同意該兒童就業」、在上課時間內不得工作、在上課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兩小時、學期內假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等。如此一來,人情事理不就得以兼顧了嗎? 

 

(可參看〈物色上門補習老師的最佳方法〉

 

參考資料:香港政府網站、勞工處網站、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網站 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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