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校老師資格知多少?──註冊教師、學位教師、文憑教師……
每天在學校裏教導自己孩子的老師們,閣下對其資格認識多少?常聽到的註冊教師、學位教師、文憑教師……等,又有何分別?
《教育條例》第四十二條規定,任何人士如在學校任教正規課程,必須向教育局教師註冊小組申請,分為檢定教員(Registered Teacher)和准用教員(Permitted Teacher)兩大類。可理解前者為註冊教師,後者為臨時教師。
任何具備教學資格的人士,例如持有本港的教師證書(教育文憑 PGDE, Postgraduate Diploma in Education),或學位教師教育文憑、證書(教育學士 BEd, Bachelor of Education),且是香港居民,可申請為檢定教員。非香港居民申請,須持有效工作簽證及教席聘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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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只持有學歷,但並未具備教學資格者,只可由聘用之校方,向教育局申請為准用教員。批准後將獲發該校之准用教員許可證,如老師離職,該證自動失效。倘老師轉職到另一學校,須由新校重新申請另一許可證。
任教普通話、英文科目的老師,欲成為註冊教師,除以上條件外,還得加上教師語文基準試(LPAT, Language Proficiency Assessment for Teachers)。而任教中文科的老師,即使用普通話上課,則非必需考基準試。許多時老師會先行上任為准用教員,再工餘進修,慢慢轉為檢定教員。
至於文憑教師(Certificated Master)和學位教師(Graduated Master),乃政府職級編制上的分類。顧名思義,前者只有文憑或證書資歷,如以往師範的證書課程;後者則具大學學位,起薪點高一級。然而近年人浮於事,許多具學位者亦只能出任文憑教師的職位。
對接送孩子時,朝晚碰面的老師們,現在是否多了幾分瞭解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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