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校老師資格知多少?──註冊教師、學位教師、文憑教師……

2015-08-12 08:00 am | 瀏覽次數 : 61003

       每天在學校裏教導自己孩子的老師們,閣下對其資格認識多少?常聽到的註冊教師、學位教師、文憑教師……等,又有何分別?

      《教育條例》第四十二條規定,任何人士如在學校任教正規課程,必須向教育局教師註冊小組申請,分為檢定教員(Registered Teacher)和准用教員(Permitted Teacher)兩大類。可理解前者為註冊教師,後者為臨時教師。

       任何具備教學資格的人士,例如持有本港的教師證書(教育文憑 PGDE, Postgraduate Diploma in Education),或學位教師教育文憑、證書(教育學士 BEd, Bachelor of Education),且是香港居民,可申請為檢定教員。非香港居民申請,須持有效工作簽證及教席聘約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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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Image courtesy of iosphere at FreeDigitalPhotos.net)

 

       若只持有學歷,但並未具備教學資格者,只可由聘用之校方,向教育局申請為准用教員。批准後將獲發該校之准用教員許可證,如老師離職,該證自動失效。倘老師轉職到另一學校,須由新校重新申請另一許可證。

       任教普通話、英文科目的老師,欲成為註冊教師,除以上條件外,還得加上教師語文基準試(LPAT, Language Proficiency Assessment for Teachers)。而任教中文科的老師,即使用普通話上課,則非必需考基準試。許多時老師會先行上任為准用教員,再工餘進修,慢慢轉為檢定教員。

       至於文憑教師(Certificated Master)和學位教師(Graduated Master),乃政府職級編制上的分類。顧名思義,前者只有文憑或證書資歷,如以往師範的證書課程;後者則具大學學位,起薪點高一級。然而近年人浮於事,許多具學位者亦只能出任文憑教師的職位。

       對接送孩子時,朝晚碰面的老師們,現在是否多了幾分瞭解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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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言 (2)

(不會公開)
sam 2016 Jun 28 09:25 pm 任教中文科的老師,並不需考語文基準試。任教普通話科的,就需要考普通話語文基準。
在普教中日益的時間,以普通話任教中文,就要一定程度的普通話能力,但也不必要通過普通話語文基準也能任教。唯獨任教普通話科必需要通過語文基準。

請更正!
超齡值日生 2016 Jul 02 11:22 am 原來如此,已然更正,多謝賜教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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